LAW and Culture
司法與法律之文化分析
中華民國之司法制度與五權分立概念源自西方,西方與中國法治精神在中華民國實際行使的狀況,要完全調和彼此不產生衝突似乎是不可能的,我們認為這種法治文化的差異可作為分析台灣所出現的各種司法亂象根源之一。從韋伯探討中國與西方法律精神不同之處的理論,我們略可窺見兩者之不同處。
首先,就法的貫徹程度上,西方的法律深入日常生活中各種活動,而在中國法的公權力只能夠延伸到縣衙門,縣以下交由宗族自治;其次,就司法審判而言,西方審理案件完全依法,且由司法官獨立審判,在中國縣官不但兼任法官且享有自由裁量權;再者,法律的程序性在西方原則上以程序正義保障實質正義,相對中國則缺乏完備的程序法規定;最後,西方司法與法律具有獨立且自主的制度,而中國司法制度欠缺自主性,常與行政權相結合。
綜合以上而言,由於法律的貫徹程度、司法審判獨立性、法律的程序性、以及司法制度的健全性的差異,我們能看出中國與西方文化中法治精神的不同,並可解釋為台灣司法亂象的由來可能根源之一。
中華民國之司法制度與五權分立概念源自西方,西方與中國法治精神在中華民國實際行使的狀況,要完全調和彼此不產生衝突似乎是不可能的,我們認為這種法治文化的差異可作為分析台灣所出現的各種司法亂象根源之一。從韋伯探討中國與西方法律精神不同之處的理論,我們略可窺見兩者之不同處。
首先,就法的貫徹程度上,西方的法律深入日常生活中各種活動,而在中國法的公權力只能夠延伸到縣衙門,縣以下交由宗族自治;其次,就司法審判而言,西方審理案件完全依法,且由司法官獨立審判,在中國縣官不但兼任法官且享有自由裁量權;再者,法律的程序性在西方原則上以程序正義保障實質正義,相對中國則缺乏完備的程序法規定;最後,西方司法與法律具有獨立且自主的制度,而中國司法制度欠缺自主性,常與行政權相結合。
綜合以上而言,由於法律的貫徹程度、司法審判獨立性、法律的程序性、以及司法制度的健全性的差異,我們能看出中國與西方文化中法治精神的不同,並可解釋為台灣司法亂象的由來可能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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